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1167 证券简称:合顺兴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珠海市合顺兴日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市合顺兴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完善珠海市合顺兴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 四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法
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设立证券投资部,其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
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 七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开和议案
第 八 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
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列席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有必要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在开会三天前通知召开;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或传真、挂号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和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 九 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
(四)监管部门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采取举手或书面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传签、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征集会议提案。在定期会议
召开前十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董事会秘书的提案,可以列为
该次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基
本内容合法、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应当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并制作成正式议案。对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或退回修改。除紧急情况外, 提案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可以
提出临时提案,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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