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关于广州曦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曦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曦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曦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曦望文化”)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
出席曦望文化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曦望文化《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曦望文化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广州曦望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曦望文化董事长钟梦俐女士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曦望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曦望文化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 10,000,000 股,占曦望文化股份总额的 100%,均
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曦望文化股东。
(三)曦望文化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曦望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10,0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审议通过了《预计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根据曦望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