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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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且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县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www.neeq.com.cn)上刊载的《蓝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
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已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公告》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5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市朝
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404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杨树华女士主持。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4 日 15:00 至
2026 年 2 月 5 日 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公告》中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968,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46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129,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6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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