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3
公告编号:2021-043
证券代码:871170 证券简称:东源物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 (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本激励计划中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及派
公告编号:2021-043
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2)《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管情形的;(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5)对挂牌公司发生上述“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3、公司《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苏州隆力奇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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