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29
证券代码:871171 证券简称:金盾电子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程序及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波金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总
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资决策。总经理应就相
关事宜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超出公司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将有关情
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
过 3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前款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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