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30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中绿恒草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555号时间广场B座7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律师声明......3
释义......4
正文......6
一、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8
五、公司的独立性......11
六、发起人和股东......12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5
八、公司的业务......2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6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2
十二、公司近两年及一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8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9
十六、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贴......54
十七、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57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0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1
二十、结论性法律意见......61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中绿恒草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中绿恒草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西中绿恒草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绿恒股份”)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项目组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中绿恒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资料,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业务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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