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871176 证券简称:盛伟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西盛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江西盛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盛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盛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江西盛伟实业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江西盛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工业园C区。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11年10月24日至2041年10月23日。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品牌经营、信誉兴业。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分子聚合物材料、成核透明剂、医药原料及中间体、有机化学研发、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化工原料零售及批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额 股份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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