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178 证券简称:高盛信息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高盛(青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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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高盛(青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盛(青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高盛(青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会选举和罢免;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任监事,填补因原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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