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华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3日9:30在市教工路1号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11号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武义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269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99.87%。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69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69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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