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4
公告编号:2022-055
证券代码:871181 证券简称:嘉缘花木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登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盖啸尘、朱燕铭、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宗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常乐、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建工
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由原告承包建设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湖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段)项目。总工期 270 天,管养期两年。
2018 年 8 月 15 日,原告、被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案涉工程《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涉工程竣工后,原告报
公告编号:2022-055
送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结算金额为 115,439,834.66 元。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51,710,000.00 元。至今,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63,729,834.66 元(含保修金)。根据《建工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起原告对工程进行 2 年绿化管养。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即 2018 年 8 月 15 日之日
起原告开始绿化管养,但绿化管养期满后,被告拒不办理绿化管养工作移交手续。
原告无奈自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超期承担案涉项目绿化管养工作至今,截至 2022
年2月 28 日已发生超期绿化管养费 1,252,262.67元, 故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变更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欠款 49,807,602.38
元为 51,879,390.18 元(103,589,390.18 元-51,710,000 元,即 103,589,390.18
元*2%保修金 2,071,787 元应一并支付);
二、撤销判决第二项,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47 条第(1)款为无效条款,并据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应付工程欠款 51,879,390.18 元
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截止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利息为 2,547,527.16 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
三、撤销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日期间超期管养费 1,039,358.13 元,并支付自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四、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
后,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作出一审判
决(民事判决书(2022)云 0502 民初 2490 号),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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