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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2-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锦源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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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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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作为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源生物”)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11月30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锦天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6日下发的《关于江西锦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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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公司现持有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86585746N),根据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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