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02
招商证券关于单方解除与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协议生效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 23 日,招商证券与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ST 中御”或“公司”)签订了《中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御建设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并持续督导之总服务协议》,后又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2023 年 5 月 22 日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书》,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签订了《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融资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对推荐挂牌费、持续督导费、财务顾问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累计 7 年未按协议约定向招商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未足额缴纳推荐挂牌费用及 2017 年定向发行财务顾问费用。
招商证券已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和 2023 年 11 月 16
日向 ST 中御履行了三次法定的书面催告程序,并于每次催告后及时披露了风险提示公告。距离首次催告已达三个月时,ST 中御仍未足额缴纳,因此,招商证
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向 ST 中御送达了《招商证券关于单方解除与中御建设
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及时披露了风险提示公告,督导 ST 中御及时披露了相关公告。ST 中御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并未向招商证券提出书面异议,招商证券于送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备案文件。
招商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和 ST 中御解除持续
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招商证券和 ST 中御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招商证券与 ST 中御签订的持
续督导协议自 2024 年 2 月 2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招商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ST 中御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风险提示
招商证券在 ST 中御无主办券商期间,将继续协助 ST 中御进行信息披露、办
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 ST 中御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事项
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招商证券和 ST 中御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招商证券
2024 年 2 月 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