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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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指派汪洪生、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以及《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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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发布的《广东科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股东身份验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鉴于此,本所律师依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3日向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作出公告。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5日10:00时;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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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9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000 万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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