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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友信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2-0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重大诉讼判决情况、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科技”)与原告东莞正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正扬”)存在诉讼纠纷,根据 2019 年 6 月

26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 0106 民初 1450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一、 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0,000,000 元;

二、 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截止到 2018 年 11 月 25 日的借款利息 600,000 元;

三、 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 2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9 日起按照月利率 0.6%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 李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2,400 元,由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 5,000 元由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以上诉讼及判决情况均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应公告。

2、银行账户被冻结

因上述涉诉事项,导致公司用于经营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为 2,103,298.60 元,公司总资产为19,482,152.82 元,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068,994.55 元,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占总资产比例为 10.80%。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经营资金无法正常收支,对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影响。

3、 重大亏损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 损 益 后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2,423,539.73 元 、 -22,172,127.30 元 、 和

-6,834,023.73 元。公司已连续出现大额亏损。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

挂 牌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20,640,787.44 元 、 1,812,301.64 、

-4,068,994.55 元。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最近两年一期公

司营业收入持续下滑且连续亏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1、原告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被告李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开庭, 2019 年 6

月 26 日一审判决结果为公司败诉;友信科技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提起上诉,上

诉人北京友信宏科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正扬电子机械有限

公司及原审被告李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由北京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友信科技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2 民终 13369 号。判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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