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192 证券简称:东审财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以决议方式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即年度股东会或年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的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案后的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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