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71192 证券简称:东审财税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档及《北京市东审财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至少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二)与被担保方草拟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办理对外担保业务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方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方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方的档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务部经理提名,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执行担保风险评估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由风险评估小组负责进行风险评估。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审计部、法务专员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四)公司必要时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受理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要求申请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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