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195 证券简称:皇封参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规则》”)等规定和《长白山皇封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空缺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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