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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8:29:00 股吧网页版
宏马物流: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0-14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師事務所
All-BRILLIANTLAW FIRM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蓝堡国际中心 1 座 2001 电话:010—85999808

网址:www.all-brilliant.com 传真:010—85999808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世贾、朱炳炜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江苏宏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汤
建平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95,354,7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1%;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同意股份 95,354,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同意股份 95,354,7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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