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30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 公司的设立......13
五. 公司的独立性......17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8
八. 公司的附属企业......66
九. 公司的业务......77
十.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1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105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20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6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7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8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1
十七.公司的员工及社会保险......141
十八.公司的税务......143
十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3
二十一. 推荐机构 ......156
二十二. 结论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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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利维尔(中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情况说明、承诺以及复印资料,并且本所经办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查和验证了上述文件。公司承诺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文件调取或访谈。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提供)的文件、证明、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其出具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本所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对其出具日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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