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215 证券简称:ST 乾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挂牌证券
(包括股票、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相关方,违反本制度及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安全、专户集中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
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主办券商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范本文件。
第十条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报
备。三方监管协议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终止或解除的,公司应当自三方监管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与相关方另行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发行方案中
详细披露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二)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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