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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01:57 股吧网页版
ST乾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1215 证券简称:ST 乾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经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乾丰供应链(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
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的范围:
(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 因与公司关联方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 (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受托销售;
15.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2. 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3.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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