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5
公告编号:2019-031
证券代码:871219 证券简称:安和水电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国资委收购
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鲁政办发【2016】39号)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将山东省水利厅所持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集团”)100%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70%、山东省国惠投资有限公司20%、山东省社保基金理事会10%。水发集团于2018年10月2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自此,山东省国资委持有水发集团70%的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山东省国惠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水发集团20%的股份,水发集团持有山东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山东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山东水发华夏水务有限公司持有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51.00%的股权,水发安和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安和水电96.673%的股份,为安和水电的控股股东。综上,本次行政划转后,安和水电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东省国资委。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与挂牌公司(被收购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和收购双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平台上披露。
由于收购人未及时完成《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预先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补发)》(2019-006),现补充披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国资委收购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
公司对上述收购未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持续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学习,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特此公告。
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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