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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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五)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安和(雷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10:00准时召开,由董事长周跃飞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章程》之规定。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与会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2,8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8.578%。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6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为: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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