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2-26
公告编号:2024-011
证券代码:871229 证券简称:合力创新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名称:山西合力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晨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名称:忻州市忻府区双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业务合作关系
公告编号:2024-011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主要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官方(www.neeq.com.cn)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001)。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原审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3)晋 0902 民初 5068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忻州市忻府区双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支付 被上诉人山西合力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理由:
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以 23,365,70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的违约金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对 于未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3)晋 0902 民初 5068 号《民事判决书》出
具以下判决结果:
一、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双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山西合力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 23,365,708 元。
二、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双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山西合力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23,365,708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山西合力腾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双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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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二审情况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双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原
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到《上诉状》,并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收到忻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将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上午 9 时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
行二审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因此案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维权。(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是公司的应收账款,如收回将对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且针对本案已经 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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