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6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山西太原长兴北街华润大厦T4 34-35层 030006
34-35/F Building Huarun,No.1,Changxing North Street,Taiyuan,China
电话/Tel:+86351 2715333\4\5\6 传真/Fax:+86351 2715337
E-mail: huajulaw@163.com
www.huajulaw.com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创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
有关事项所做的说明。
3.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公司
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述的全部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的情形;资料上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有效;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且该等事实和相关文件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
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公告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委派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对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山西合力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进行了公告披露,具体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昌健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包括授权股东)共
10 名,代表股份 51,957,13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9791%。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