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4
证券代码:871235 证券简称:香巴林卡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
知书》, 案号为:(2023)京 02 民初 225 号,预定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双方正在协商调解,开庭时间未定。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忠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曾用名:湟中县财政局)、被告二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被告三杨忠丽于 2016 年 7 月 4 日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
同》(合同编号:6310201606100000175 号),于 2020 年 7 月 2 日签
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投资合同变更协议》,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1)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 15000 万元向被告二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投资期限 9年:(2)投资期限内原告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年化 1.2%的投资收
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收取日为每年 3 月 20 日、9 月 20 日。国家开发
银行青海分行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
局受让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在
2022 年 4 月 25 日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在
2022 年 5 月 6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及其他款
项;同时,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向被告二、被
告三发送《提前受让全部标的股权的告知函》,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各被告至今均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 、 请 求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一 应 立 即 向 原 告 支 付 股 权 转 下 对 价
148,878,059.04 元,用于一次性受让原告持有的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3 日(含)至实际
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其中,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含)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不含)的正常期投资收益以 119,200,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年化 1.2%计算:自 2021 年 7 月 3 日(含)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不含)的逾期投资收益以 29,8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6.37%计算;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含)至 2022 年 4 月 25 日(不
含)的逾期投资收益以 29,678,159.10 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6.37%
计算;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含)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不含)的逾
期投资收益以148,878,159.10为基数,按照年化6.37%计算;自2023
年 7 月 12 日(含)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投资收益以 148,878,059.04
为基数,按照年化 6.37%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不含)为
13,598,969.50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含)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 150,574,912.82 元为基数,按照
年化 16.8%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不含)为 31,761,168.22
元);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向其追索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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