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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5 16:32:02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5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 号

关于给予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林卡),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迎宾路A1 号。

杨忠丽,香巴林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易志刚,香巴林卡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香巴林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因股权投资纠纷,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
基金)对香巴林卡(曾用名:青海塔尔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忠丽、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曾用名:湟中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湟中区财政局)提起诉讼,
香巴林卡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能及时
披露,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补充披露,涉及诉讼金额
194,318,196.76 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109.3%。

针对国开基金的股权投资,国开基金与香巴林卡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签订两份《抵押协议》,约定香
巴林卡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为杨忠丽、湟中区财政局提供担保。香巴林卡对上述两次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亦未披露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
补充披露。截至 2023 年末,担保余额 194,365,131.58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34%。

被抵押不动产为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2020 年评估价值为
200,242,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31.19%。
香巴林卡未及时披露资产受限事项,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补充
披露。

挂牌公司香巴林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12 日发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及主要资产受限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
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忠丽、董事会秘书易志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香巴林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杨忠丽、易志刚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香巴林卡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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