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5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4 号
关于给予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林卡),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迎宾路A1 号。
杨忠丽,香巴林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易志刚,香巴林卡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香巴林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因股权投资纠纷,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
基金)对香巴林卡(曾用名:青海塔尔寺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忠丽、西宁市湟中区财政局(曾用名:湟中县财政局,以下简称湟中区财政局)提起诉讼,
香巴林卡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未能及时
披露,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补充披露,涉及诉讼金额
194,318,196.76 元,占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109.3%。
针对国开基金的股权投资,国开基金与香巴林卡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8 日签订两份《抵押协议》,约定香
巴林卡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为杨忠丽、湟中区财政局提供担保。香巴林卡对上述两次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亦未披露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
补充披露。截至 2023 年末,担保余额 194,365,131.58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34%。
被抵押不动产为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2020 年评估价值为
200,242,700.0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 31.19%。
香巴林卡未及时披露资产受限事项,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补充
披露。
挂牌公司香巴林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12 日发布)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及主要资产受限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
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忠丽、董事会秘书易志刚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香巴林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杨忠丽、易志刚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香巴林卡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3 月 1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