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7
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71235 证券简称:香巴林卡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青海香
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48878059.04 元投资、711396.58 元投资收益等债务的相应还款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公告编号:2024-015
姓名或名称: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忠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被告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进行增资 15000 万元,
并约定了投资期限为 9 年,投资期限内原告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年化 1.2%的
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收取日为每年 3 月 20 日、9 月 20 日。随后,国家开
发银行青海分行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决定提前收回投资,并向被告发送了提前
受让全部标的股权的通知,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然而,各被告至今均未履行其支付义务。这引发了原告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其权益的情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股权对价:被告需支付 1.48 亿元受让原告持有的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投资收益:被告应支付自 2021 年 7 月 3 日起的投资收益,包括正常收益和
逾期收益,逾期收益按年化 6.37%计算。
违约金:被告应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起的违约金,按年化 16.8%计算。
律师费:被告需支付原告追索费用中的律师费 8 万元。
优先受偿权:原告对被告名下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连带责任:被告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变更:被告方支付款项后,需协助原告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诉讼费用:各被告需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总金额:194,318,196.76 元。
公告编号:2024-015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作出一审判决,青海香
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48878059.04 元投资、711396.58 元投资收益等债务的相应还款责任。如不服一审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 尽力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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