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
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其他(发生重大债务)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和被告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4 日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进行增资 15000 万元,
并约定了投资期限为 9 年,投资期限内原告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年化 1.2%的
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收取日为每年 3 月 20 日、9 月 20 日。随后,国家开
发银行青海分行已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决定提前收回投资,并向被告发送了提前
受让全部标的股权的通知,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2024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4 年 8 月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承担包含投资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在内的相应还款责任。
目前,该事项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针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及协议签订后正常投资收益的收取,被告按照下列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1)被告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前向原告支付 5,000,000.00 元,全部用于扣
划股权转让价款;
(2)被告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40,000,000.00 元,全部用于
扣划股权转让价款;
(3)被告于 2026 年 11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50,000,000.00 元,全部用于
扣划股权转让价款;
(4)被告于 2027 年 11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50,000,000.00 元,其中
46,878,059.02 元用于扣划股权转让价款、1,341,136.81 元用于扣划逾期投资收益、905,138.00 元用于扣划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75,666.17 元用于扣划协议签订后投资收益;
(5)被告于 2028 年 11 月 15 日前向原告支付 50,344,078.03 元,其中
2,563,904.12 元用于扣划协议签订后投资收益、1,440,062.30 元用于扣划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6,340,111.61 元用于扣划违约金。
更多本次诉讼信息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此外,香巴林卡的部分房产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详见《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3-027);《关于资产受限的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3-029)。
主办券商注意到,该《执行和解协议》相应条款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影响极大,
签订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审
议通过该事项后签订了相关协议。经主办券商提示,公司拟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股东会审议该事项,详见《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所有者权益金额为 188,829,451.18 元。前述
执行和解协议各期需履行的总金额为 195,344,078.03 元。已超过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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