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71235 证券简称:香巴林卡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林卡”或“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青 0122
民初 3244 号。
判决如下:
1. 债务清偿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6,000,000 元、利息178,438.36 元,本息合计 26,178,438.36 元;并分别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50%为计息标准,
向原告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2. 律师费
被告香巴林卡公司需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
3. 保证责任
杨忠丽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抵押物处置
公告编号:2025-035
如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
法定代表人:白志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杨忠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林卡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 3100 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限 60 个月,杨忠丽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香巴林卡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截至 2025 年 5 月7 日,尚欠本金 2600 万元及利息,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引发了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的情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5-035
1. 香巴林卡公司偿还本金 2600 万元、利息 290 万余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及律师费 3 万元。
2. 香巴林卡公司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的罚息、复利。
3. 杨忠丽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对抵押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享
有优先受偿权。
5. 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林卡”或“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5)青 0122
民初 3244 号。
判决如下:
1. 债务清偿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6,000,000 元、利息178,438.36 元,本息合计 26,178,438.36 元;并分别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50%为计息标准,
向原告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2. 律师费
被告香巴林卡公司需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
3. 保证责任
杨忠丽等人对上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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