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
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生产经营 其他(资产受限) 是
2 生产经营 其他(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产 是
生不利影响)
(二) 风险事项情况
被告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巴林卡”、“香巴林卡公司”)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存在 3 起诉讼,
并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民事判决书,文号分别为(2025)青 0122
民初 3243 号、(2025)青 0122 民初 3244 号、(2025)青 0122 民初 3245 号。
1、(2025)青 0122 民初 3243 号判决
2015 年,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行湟中支行借款 1.2 亿元,期限七年,杨忠丽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香巴林卡公司提供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2022 年,双方协议将剩余贷款展期至 2025 年。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香
巴林卡公司尚欠本金 4949 万余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405 万余元,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引发了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的情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债务清偿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本金 49,498,312.82 元,利息:2,984,544.85
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按年利率 16.8%核定)。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以
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50%计收罚息、复利。
(2)律师费
被告香巴林卡公司需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
(3)保证责任
杨忠丽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抵押物处置
原告有权对香巴林卡公司抵押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2、(2025)青 0122 民初 3244 号
2015 年,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 3100 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限 60 个月,杨忠丽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香
巴林卡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截至 2025 年 5 月 7 日,尚欠本金 2600 万元及利
息,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引发了原告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的情境。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债务清偿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6,000,000 元、利息178,438.36 元,本息合计 26,178,438.36 元;并分别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50%为计息标准,
向原告支付自 2025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2)律师费
被告香巴林卡公司需支付原告律师费 3 万元。
(3)保证责任
杨忠丽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抵押物处置
如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2025)青 0122 民初 3245 号
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 6400 万元用于固定资
产投资,借款期限为五年,杨忠丽为此提供最高额保证。2022 年 9 月 1 日,双
方签署协议将剩余 58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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