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东 座 1 5 层
F15,Sichuan Building East,No.1 Fu Wai Da Jie,Xicheng District,Beijing,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6 8 3 6 4 8 7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6 8 3 6 4 8 7 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专项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太公司”)拟延期披露2019 年经审计年度报告。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2 号)、《关于做好挂牌公司等 2019 年年度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0]26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作为负责新元太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专项意见。
一、被审计单位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新元太公司年度报告延期披露的临时公告中与年度报告审计有关的事项说明属实。
二、审计业务的承接情况
中兴华接受委托,对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我所为首次承接山
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我们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新元太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与新元太管理层沟通审计的目标、审计报告的用途、审计范围等;评价是否具备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了解新元太及其环境; 我们在承接该业务时采取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复核程序:逐级复核和评价该项目是否承接。
三、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配合情况
新元太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必要的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不存在会计师与管理层就重大审计事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
四、未能在 4 月 30 日前出具审计报告的原因;审计受限科目及影响程度、
审计工作执行进度;为尽快完成审计工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1、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政府对本地及外来人员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审计项目组人员实际进场工作日期较计划进场工作日期有较大的延迟。同时,受疫情影响,本次审计过程中,对公司供应商和客户的审计函证工作进展较慢,无法及时履行审计程序以及获取内、外部的充分必要审计证据,对我们的审计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未能按期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项目组需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确认其与公司往来款余额、公司向其年度销售/采购金额,部分客户及供应商无法进行回函确认,审计项目组无法按期完成函证工作。该审计程序涉及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票据等。
3、审计项目组已经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已完成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计划、执行固定资产监盘、存货监盘工作,但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外部审计证据的获取较为滞后,该外部证据的取得时间、数据差异的核实影响了审计的结果和进度。
五、审计工作预计完成时间
经与新元太管理层沟通,新元太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预计完成时间
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前。
本专项说明仅供山西新元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 2019 年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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