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6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871242 证券简称:ST 恒隆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出具(2023)冀 0209
执 860 号执行通知书。详见本公告“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部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革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会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3-013
姓名或名称:周革,伍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年1月9日,借款人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购设备配件的名义从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0.85%,借款期限至2022年1月5日,公司以名下房地产及机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并由周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周革妻子伍艳签定了同意保证意见书。并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该借款到期后,公司尚欠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要求被告周革、伍艳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见上文“(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部分。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调解时间:2022 年 9 月 15 日
公告编号:2023-013
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原告河北唐
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999,600 元和借期内利息275,969.44 元,并支付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6.27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果被告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原告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路北区世纪华庭华庭阁 2301 号的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13022020006509 的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被告周革、伍艳对本协议第一项中被告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0,50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均由被告
唐山恒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周革、伍艳负担,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五、其他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执行情况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立案,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出具(2023)冀 0209 执 860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立即履行下列
义务:
(1)履行(2022)冀 0209 民初 3061 号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 45,155.69 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革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次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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