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243 证券简称:华南石化 主办券商:财富证券
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湖南华南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该等信息视 为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
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其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及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
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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