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元环境: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东元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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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5-15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邀请列席会议人员。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7项,所有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 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出席会议各股东或代理人对上述议案无异议,议案均不涉及关联 交易事项, 无需回避表决。 同时,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 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年度股东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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