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3
关于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怡迪),住所地:
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 79 号二楼。
郑胜,男, 1982 年 4 月出生, 欧怡迪实际控制人及时任
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欧怡迪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期间,你公司分别向实际控制人郑胜及其控制的
企业广东欧怡迪实业有限公司、 蕉岭县富足长寿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提供借款 2,423,000.00元、20,734,669.19元、830,000.00
元, 合计 23,987,669.19 元, 占挂牌公司 2017 年期末净资产
比例为 83.84%。截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
胜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上述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于 2018 年 8 月 6 日、 2019 年 3 月 19 日进行了补充披
露。
上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
行为构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
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
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
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 《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同时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郑胜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欧怡迪和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明确资金往来审
批制度及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
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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