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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6:43:27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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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61
当事人: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怡迪),住所地: 蕉
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 79 号二楼。
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梅州市城北镇五里亭村
(五里亭 170 号二楼), 公司控股股东。
郑胜, 1982 年 4 月出生, 时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 欧怡迪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7 月 9 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
司股份 11,450,000 股被司法冻结,占总股本比例 52.05%, 上述
司法冻结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截止
- 2 -
目前, 你公司尚未披露上述股权司法冻结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未
能及时告知上述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实际控制人郑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信息披露
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欧怡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 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
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
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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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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