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仍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资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募资监管指引》《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新设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 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变更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的,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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