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1258 证券简称:吉田股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股东、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 2 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推荐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定义一致,内幕信息知情人参照《山东吉田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办理登记管理和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条 除依《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