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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7:34:10 股吧网页版
水威环境: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1261 证券简称:水威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水威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水威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
透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须按照定向发行明书等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
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由公司董事会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另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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