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71261 证券简称:水威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水威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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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监事会制度》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水威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水威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
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事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在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下,股东会在监事选举中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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