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1264 证券简称:速丰木业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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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0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位,本
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所负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参与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该将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审批权限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与会董事或股东签署。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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