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71264 证券简称:速丰木业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0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董事 5 位,本
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贺州速丰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
(二)若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分配;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可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涉及现金股利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