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5:46:43 股吧网页版
理想传媒: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1272 证券简称:理想传媒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理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
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租入或租出资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九) 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

(十) 审议公司本年度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的情形除外。
(十一) 在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除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