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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8:39:38 股吧网页版
硅普搪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274 证券简称:硅普搪瓷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阴硅普搪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阴硅普搪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阴硅普搪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单项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单项贷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40%的贷款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的交易;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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