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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40:52 股吧网页版
绿石碳: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278 证券简称:绿石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 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和《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
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股东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股东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视情况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方式为: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方式或两者结合的形式召开。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参会的,视为亲自出席,其表决权不受影响。会议全程应进行同步的音频和视频录制,并作为会议记录存档。
第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应当通过相应的董事会 决议,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2 日内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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