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71278 证券简称:绿石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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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四条 董事应制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六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的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权限、担保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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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九条 经办部门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条 经办部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方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方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情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债务、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整理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发现被担保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经办部门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敦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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