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278 证券简称:绿石碳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绿石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其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称“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长负责领导。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董事长、监事会、
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提议人签字(盖章)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董事长就董事会日常职权范围内事项提议召开的除外)。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立即通知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最迟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书
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时,应将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一并发出。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通知中应包括情况说明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董事会审议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