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71280 证券简称:君立华域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公司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的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本制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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