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1280 证券简称:君立华域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君立华域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第七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 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述三方
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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